广元市开展农民工讨薪维权法律援助工作
发布时间:2018-01-11


按照省司法厅的统一部署,市司法局于20171215日到2018315日在全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为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专项活动,切实做好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一、工作举措

 一是宣传先行。全市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深入农民工集中地区,突出宣传与农民工讨薪、维权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工作人员在日常接待中对农民工开展维权辅导服务,引导农民工在工作中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法律援助专项活动宣传中的运用,宣传农民工典型案件的办案程序、办理过程,让更多农民工了解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受理程序,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专项活动。

 二是协作联动。充分发挥全市法律援助四级网络平台的作用,利用镇(街道)、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的前沿阵地优势,重点收集农民工劳动矛盾纠纷信息。加强与法院、劳动监察、工会等部门间协作,发挥综合维权优势。

 三是专案专办。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会将涉及农民工讨薪、工伤维权的案件,指派给劳动争议纠纷办理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承办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与律所双重监管,中心指派后安排专人对农民工讨薪案件进行信息跟踪,实时掌握办案进程,强化案件流程管理,有效提高办案质量。

四是整合资源。在做好农民工讨薪、工伤案件100%法律援助的同时,尽可能将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列入法律援助范围,尽可能扩大为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范围和条件,满足农民工维权的实际需要。注重发挥法律服务人员的调解功能,积极倡导和推进以调解协商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降低农民工讨薪、维权成本。推广针对劳资双方达成的偿还欠款协议及兑现农民工工资协议的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进一步发挥公证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是畅通渠道。继续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程序,对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拿不到工钱的农民工,因故无法出具身份证明或经济困难证明的,先行受理并提供法律援助。广泛运用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的成果,为群众提供触手可及的法律服务。广元境内的务工人员可以拨打“12348”法律咨询热线,登录“12348四川法网”、广元司法局政务网站或者下载“广元司法”APP进行有关法律咨询和在线申请。方便务工人员和农民工群体就近申请法律援助。

、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民工的维权法律知识欠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干完活不结算工钱欠账,直接走人,坐等老板打钱,不懂得收集保留证据。年底老板躲了,工头跑了,无法联系,无法核实基本情况,遇到劳动争议时常常出现事实清楚但证据不足或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对农民工诉讼不利的后果。

二是用工单位用工行为不规范。用工方普遍不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尤其是建筑工程中转包行为突出,个体包工头承揽业务并不知晓业主和总承包方,导致维权困难。

三是异地务工遭遇欠薪维权困难,异地务工的农民工所持有的债权凭证多是由不具有资质的个体承包人所出具,形式和内容不合规范,加之个体承包人能力有限,维权案件胜诉后难以执行到位的情况多有发生。

三、工作建议

1. 加大政府及职能部门对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党委政府加大对农民工维权活动的管控力度,法院、劳动监察、司法行政等多部门逐步形成合力共同解决“讨薪难”的社会问题,提高结案率,节约办案成本,做到早防范、多协商、快结案,多方努力,齐抓共管,切实有效地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强化省际间和省内市州间的法律援助协作,实现资源整合。协作机制力度大、效率高,能够显著降低办案成本,方便农民工群体就近维权,有利于解决了广元籍农民工异地讨薪难的问题。

3.继续加大对农民工的法治宣传力度,组织对用工企业和实际用工人员进行教育和引导,减少欠薪事件的发生。根据我市的工作实践,事前预防胜于事后维权。广元市法律援助机构在讨薪维权案件结束后会对返乡农民工进行法律维权培训,培养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注意收集保存劳动关系等关键证据。今后在发生欠薪纠纷时就能够明明白白维权,减少诉累,尽量减少因证据缺失造成的负面法律后果。

4.加强对开发单位和建筑商的监管。由于工程开发商与建筑商对工程的层层转包,造成诉讼主体过多,他们往往会互相“踢皮球”,造成维权周期过长。建议严格落实企业预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开发商开发单位和建筑商应当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门账户,确保保证金专款专用,以这种方式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防止事后讨薪难,维权难。

                                                                                                                                             编辑:余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