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广元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启动仪式在利州广场举行。《条例》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1日,广元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条例》,2019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这是我市享有地方立法权以来,继《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保护条例》之后获批的第二部地方实体法规。《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划与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既解决了《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水源地保护部门职责、禁止性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等条款方面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又兼顾了发展与保护,地方特色突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我市更好地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证饮用水安全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