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府复决〔2023〕22号
发布时间:2024-03-13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将其提交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转送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调查处理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将《土地违法查处申请》转送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调查处理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土地违法查处申请》。申请查处苍溪县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西北气矿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以租代征非法征收土地等违法行为。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受移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收到申请人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后,将该申请移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将申请人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再自行移送至苍溪县人民政府。该违法的移送管辖行为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被申请人“踢皮球”的行政行为过程中得不到及时保障,被申请人违法移送管辖的行为是严重的懒政、怠政、不作为,会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严重的损害。

本案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土地违法查处相关级别管辖之规定,违法移送管辖,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恳请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短信截图等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信访事项转交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023年5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处理笺,信访反映:“苍溪县人民政府采取欺骗等手段,以租代征非法征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西北气矿非法占用土地120亩建净化厂”。基于申请人的该诉求被申请人判定其为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申请人检举控告苍溪县人民政府非法征地川西北气矿非法占地的行为涉嫌违法

被申请人立即进行初步核实,经核实,202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在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办理了临时用地许可。2021年4月,取得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苍溪县剑阁区块礁滩气藏试采地面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1〕160号)。2021年12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净化厂等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构成“以租代征”非法征地和非法占地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之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该信访件交苍溪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6月7日,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将信访调查核实情况以告知书形式邮寄送达申请人,6月9日申请人签收信访事项已办结

被申请人认为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省自然资源厅的交办件后不能再转交属于理解错误该条系对自然资源行政违法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是发生管辖争议的解决办法被申请人收到省自然资源厅转交的信访件经初核不构成“以租代征”非法征地和非法占地行为后,依法交信访事项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符合法律规定。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西北气矿占用土地建净化厂办理了用地手续没有违法占地行为。

202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在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办理了剑阁区块礁滩气藏试采地面工程临时用地许可用于净化厂用地,土地坐落苍溪县永宁镇大桥村四、五、六组和兰池村二组,批准用地面积132.6亩,临时用地有效期分别至2021年11月和2022年1月。2021年4月,净化厂用地取得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苍溪县剑阁区块礁滩气藏试采地面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1〕160号),批准面积172.26亩。2021年12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面积172.26亩。该公司已依法依规取得土地使用权,不构成非法占地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转交的信访件交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具体办理,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处理笺》《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来信来访交(转)办件办理登记表》《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告知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关于苍溪县剑阁区块礁滩气藏试采地面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等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7日和6月8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在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先后取得两份《临时用地许可证》(苍自然资2020〕临建字第0004号、苍自然资2020〕临建字第0007号),用于剑阁区块礁滩气藏试采地面工程临时用地,两块临时用地分别位于苍溪县永宁镇兰池村二组和大桥村四、五、六组,两块临时用地面积分别为2.0213公顷和6.8187公顷(总计132.6亩),两块临时用地有效期分别至2022年1月9日和2021年11月18日。2021年4月20日,苍溪县人民政府取得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苍溪县剑阁区块礁滩气藏试采地面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1〕160号),批准苍溪县永宁镇平兰村一、二、三组和笔山村一、二组以及鸳溪镇古楼村5组共11.4839公顷(总计172.26亩)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土地,由苍溪县人民政府依法提供作为剑阁区块礁滩气藏试采地面工程建设用地。2021年12月29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上述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023年5月23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称:“苍溪县人民政府采取欺骗等手段骗取批准文件,以租代征非法征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西北气矿非法占用土地120亩建净化厂,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信访工作机构收件后作出“请广元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办理”的处理意见。2023年5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处理笺》并于同日制作《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来信来访交(转)办件办理登记表》,将上述事项转交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回复,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先后收到自然资源部门短信平台的两条告知短信,告知其反映的事项已先后转送至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和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处理。2023年6月7日,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将上述事项调查核实情况以告知书形式邮寄送达申请人。至此,申请人反映的上述事项办结。2023年7月9日,申请人邮寄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处理笺》《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来信来访交(转)办件办理登记表》《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告知书》、短信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首先,对违反自然资源管理的违法线索,应当由哪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省自然资源厅以信访形式转办的违法线索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线索移送苍溪县自然资源局核查处理,并无明显不当。申请人认为必须由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进行专门处理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其次,被申请人接到省自然资源厅以信访形式转办的违法线索时,仍处于初步核查阶段,省自然资源厅并未将其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立案,未进入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故不能适用《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和第十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受移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关于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和移送的规定。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省自然资源厅移送的申请人举报事项后,再次将该举报事项移送苍溪县自然资源局核查处理,是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的内部行为,并非影响申请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