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告知书 广府复告〔2023〕12号
发布时间:2024-03-11

马某某:

你对青川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服,以青川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按照《不动产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法定职权已由人民政府转移至自然资源部门,被申请人资格应当由继续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权的自然资源部门承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应当依法向青川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特此告知。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