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基地的工作,充分发挥立法基地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立法基地是由市司法局与有关单位合作建立,从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的起草、修改、立法评估、论证、听证、咨询与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立法基地一般从本市的高等院校、法律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中择优选取,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第四条 立法基地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受委托起草或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二)受委托论证或参与论证地方立法中的重要问题;
(三)受委托组织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听证;
(四)受委托对地方立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五)受委托进行立法评估工作;
(六)开展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调查;
(七)受委托对地方立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八)市司法局委托的其他立法工作任务。
第五条 市司法局立法科负责与立法基地的业务联系,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和实际需求确定基地承担的任务。
第六条 立法基地承担的任务,一般采用委托方式,以项目合作形式予以落实。
第七条 立法基地应当保障与所承担立法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根据立法工作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参与立法活动。
第八条 立法基地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不得以基地名义从事与本规定的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市司法局立法科负责与立法基地的联系沟通,加强协调指导。立法基地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与立法科的日常工作联系,确保信息畅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