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作为基于人道主义精神的非监禁刑罚,是给犯罪情节轻微的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缓刑考验期间若以身试法,抗拒监管,只会将自己送进围墙内的监狱。近日,经剑阁县司法局提请,挑战法律底线的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被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李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经剑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辖区司法所接受矫正期间,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擅自外出,不接听查询电话、不回复警示消息,甚至频繁更换手机号码,注销基站定位卡,抗拒监管。县司法局汇同相关部门,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多种方式、多次查找,均未能确定其行踪。因李某某逃避监管时间长达月余,县司法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李某某缓刑建议。
为达到惩处一人、教育一片、稳定一方的效果,县司法局以此次公开审理李某某撤缓案件为契机,开展了“零距离”的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全县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剑阁县人民法院旁听李某某撤销缓刑庭审一案。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出庭履职,当庭宣读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并对李某某提请撤销缓刑的事实、理由、建议以及完整的证据进行了当庭陈述和展示。剑阁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对李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社区矫正对象纷纷表示,他们在现场目睹了不服从监管的矫正对象被当庭宣判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切身感受到违法的惨痛代价。今后,他们将倍加珍惜缓刑考验的机会,更加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改过自新。
判处缓刑不等于免除刑罚,监外执行不等于任性自由,社区矫正对象虽无高墙束缚,但有绝不可触碰的无形“高压线”。李某某被宣告缓刑,本应主动接受矫正、积极配合监管,但其心存侥幸,就必须为自己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买单”。在此告诫社区矫正对象,务必学法守法尊法,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珍惜监外服刑机会,争取顺利回归社会。( 来源:剑阁县司法局 徐小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