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一审 拟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
发布时间:2020-07-17

6月28日,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就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说明。他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处罚制度,解决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有必要修改行政处罚法。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及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草案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增加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实施相关领域的行政处罚。为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草案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管辖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草案对行政处罚的适用作了调整: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完善从轻、减轻的法定情形,增加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由两年延长至五年;完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制度,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为巩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草案增加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为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履行,草案将当场收缴的罚款数额由二十元以下提高至一百元以下,并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此外,草案还明确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转自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