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广元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代拟稿)》 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1-02
    为提高文件质量,现将《广元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月10
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广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628017;
2、传真:0839-3260325;
3、QQ邮箱:554390539。
 附件:《广元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代拟稿)》
 
                                                                                                 广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广元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代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顾问团管理,加强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推进法治广元建设,根据《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46号)、《四川省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试行)》(川委办(2017)49号),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元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简称“法律顾问团”),由市委办法规工作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外聘法律顾问组成,负责处理市委、市政府法律事务。
市委办法规工作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团,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外聘法律顾问,可以个人名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法律顾问团组成,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公职律师(简称“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适当外聘法学专家、律师等。
机构工作人员占法律顾问总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由市级有关单位推荐后,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其参加法律顾问团工作的权利义务按单位规定。
外聘法律顾问由法学院校、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或律师团队构成。
第四条 法律顾问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1-2人、常务副团长1人,分别由市委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法制办负责人等兼任或专任。
法律顾问团可以分设依法执政组、依法行政组、公正司法组、社会法治组等顾问组,重点研究依法治市中心工作并提出法律建议,工作组具体分组情况由法律顾问团决定。
第五条 法律顾问团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2-3年更新一次,因解除聘任可及时更新。
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团的日常事务工作,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法律顾问团工作,坚持“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党的政治路线、政治纪律,忠实法律和事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法治保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法律顾问团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根据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等工作;
(七)参与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有关法治理论和法律实践学习活动的宣讲等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履行本条第(六)项工作职责必须取得市委、市政府书面授权委托。
第八条 法律顾问团团长是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组织者,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领导法律顾问团的工作,组织、协调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
(二)负责对重要涉法事务的法律咨询意见进行审查把关;
(三)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定期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法律顾问团工作情况;
(四)组织对法律顾问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五)与履职相关的其他工作。
法律顾问团常务副团长协助团长履行职责。
第九条 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出法律顾问人选,承担外聘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奖惩等工作;
(二)负责受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
(三)指派承办相关专题和事务的法律顾问;
(四)指导、协调法律顾问向市委、市政府出具重要法律咨询意见;
(五)听取、收集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
(六)其他与履职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  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应当根据外聘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统筹安排外聘法律顾问参与相关法律事务,并做好服务工作;通过召开研讨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询外聘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课题调研,并将调研成果报市委、市政府。

第三章 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解聘
第十一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当在65周岁以下;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志愿为市委、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聘任,由市委市政府发放聘书,签订合同,聘期一般为2-3年,可连续聘任。
第十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中,专家(学者)、律师或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比例,按照权威性、实践性、代表性的基本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由法律顾问团办公室确定。
第十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参与市委、市政府法律事务或者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由法律顾问办公室通知或者转交。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对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负责。
提供口头法律意见和建议的,事后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交法律顾问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外聘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委市政府可以解除聘任: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履职尽责的,工作有重大失误造成成严重影响的,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有损于市委、市政府信誉,行为属实的;
(四)因在本职工作中违背职业操守受到处罚,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
(五)因利益冲突或其他原因,主动申请辞去法律顾问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解聘的。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六条 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向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转交办理。
第十七条 市委市政府重大涉法事项需要及时听取法律顾问意见的,法律顾问团团长可以直接召集或者委托常务副团长召集有关法律顾问进行专题研究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市委办法规工作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直接联络协调外聘法律顾问,安排交办法律事务等工作。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团通过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
法律顾问团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由顾问团团长召集;法律顾问团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常务副团长或其指定的法律顾问召集。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级有关部门行政行为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接受法律顾问询问,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事务需要,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会议应当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载明参会法律顾问的具体意见。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为日常工作制、委托办事制和工作组承办制。
(一)日常工作制:机构工作人员在顾问团办公室值班,处理本办法规定的日常具体事务,实行公务责任。
(二)委托办事制: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参与洽谈、纠纷处理、诉讼等,实行合同责任。
(三)工作组承办制:根据工作需要组成工作组,承办某些法律事务,实行组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每项法律事务的办理,原则上应当指派2名具有承办该项法律事务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协作完成,其中1名为机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指派法律顾问完成具体法律事务,应当制发工作任务单,载明指派单位、事项名称、承办顾问、工作内容、完成时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给予法律顾问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时间(紧急情况除外),以保证法律意见的准确。
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团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制度,对市委、市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质量和效率、办理结果和成效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以法律顾问工作日志为基础,会同市委办、市司法局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作为市委、市政府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五章 工作要求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开展工作时,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七)在办理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不得以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进行个人宣传,或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八)不得作出有损市委、市政府合法权益和信誉的行为;
(九)不得在个人名片等媒介上出现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字样。
(十)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法律顾问办理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应当认真负责,提供的法律服务应做到合法、准确、及时。
第二十八条 对法律顾问团组织的活动,法律顾问应当按时参加。法律顾问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当向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请假。
第二十九条 法律顾问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下列事务:
(一)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担任市委、市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其他有损于市委、市政府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市委、市政府决定的事务。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顾问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受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与本人或者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联或者有利害冲突的;
(二)受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与本人其他顾问单位或者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顾问单位有关联或者利害冲突的;
(三)受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因其他情形应当回避的,法律顾问团团长、工作组组长可以要求其回避,法律顾问应当服从回避的要求。
第三十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应邀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课题或者重要事项的调研、论证,参加履行职责有关的培训等;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涉法问题,可提出书面建议,提交法律顾问团,由法律顾问团根据情况按程序处理。
第三十二条 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应为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证件和介绍信。
第三十三条 法律顾问处理市委、市政府法律事务需要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级部门配合的,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书面通知,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级部门应当按照书面通知的要求协助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法律顾问团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政府法制办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专项安排,专项使用。
第三十五条 外聘法律顾问的酬金,可以实行“计件加绩效”的报酬模式,参照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根据事项涉及金额、复杂程度、律师付出成本、提交成果质量等因素,综合评估、按件计费,并依据考核情况加以适当绩效奖励,在专项经费中计发。
第三十六条 法律顾问因办理市委、市政府法律事务,所发生的差旅费、材料文印、调查取证、委托代理等费用,由市政府法制办按规定标准在法律顾问专项经费中予以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广元市法律顾问人才专家库,作为法律顾问团动态调整的储备力量,同时作为县区、市级部门、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等法律顾问的储备库。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