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主题 | 关于业主的咨询 | ||
信件类型 | 咨询 | ||
写信时间 | 2021/8/13 17:15:09 | 回信时间 | 2022/8/18 10:44:16 |
信件内容 | 请问哪些人是《民法典》中所指的业主? | ||
回复内容 |
您好!现就您提出的相关咨询回复如下: 关于业主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详情请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 广元市司法局 2021年8月13日 |